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木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木生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木生因犯傷害等案件,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告吳木生所犯傷害等罪,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0年2月25日宣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參酌上情及被告所犯本案情節,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尚非消滅,惟被告吳木生如能具保,以擔保日後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吳木生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