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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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鍾凌莉
訴訟代理人  林仁彬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蕭清傳
        程素翠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二、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
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辯論
意旨狀)及繕本(應詳載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欄所載請求被告(債務人)應給付
原告(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0萬元,其真意是否為請求
被告應返還定金3萬元及金額27萬元之本票(票號WG0000000
號)?如否,則請求被告給付27萬元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相
關佐證。
㈢歷次訴狀電子檔或上傳。
三、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
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㈠最終版辯論意旨狀及繕本。
㈡被告蕭清傳、程素翠各於何時收到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3
2號支付命令?
㈢被告抗辯原告違約不買之相關佐證。
㈣反訴之訴訟標的?
㈤是否同意本件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㈥歷次訴狀電子檔或上傳。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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