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108號
原 告 安泰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訴訟代理人 江世華
被 告 陳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108號
原 告 安泰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訴訟代理人 江世華
被 告 陳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