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99號
原 告 羅柏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到職、離職日期相關證據及原始聘僱契約書。
三、提出任職期間薪資明細及所得稅扣繳憑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