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99號
原   告  羅柏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到職、離職日期相關證據及原始聘僱契約書。
三、提出任職期間薪資明細及所得稅扣繳憑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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