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002號
原   告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科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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