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92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信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玖佰叁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