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香有限公司間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