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吳正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譯文即元.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
貳仟貳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