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209號
原   告  林滋瀅
訴訟代理人  羅有順
被   告  陳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
答辯,本院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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