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7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953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5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