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7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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