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10號裁定減刑並更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29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6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