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5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妨害兵役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79號裁定減刑並更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5年10月),與第一罪所處有期徒刑5年4月之刑期接續執行,合計刑期5年10月,並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953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9月
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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