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18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格式提出訴狀。
二、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