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繼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繼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繼字第2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在台被繼承人 袁俊卿 之子,對被繼承人袁俊卿遺產有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繼承被繼承人袁俊卿遺產,惟未提出證據釋明或證明其與被繼承人袁俊卿之關係,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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