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3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放火燒毀他人所有之其他物件│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04月26日│96年11月30日│97年02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3616號│96年度偵字第9297號│97年度偵字第3652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交易字第121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9號│97年度嘉簡字第1298號││├───┼─────────────┼─────────────┼─────────────┤││判決│97年08月29日│97年09月17日│97年09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交易字第121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9號│97年度嘉簡字第1298號││├───┼─────────────┼─────────────┼─────────────┤││確定│97年09月18日│97年10月06日│97年10月23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62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3622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3784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