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一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一四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一─ND四一三五││壹│壹仟│││││九一─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一─ND四一三五││壹│壹仟│││││九二─一│││││├─┼───────────────┼──────────────┼────┼───┼────┼───┤│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一─ND七九九八││壹│壹仟│││││二七─六│││││├─┼───────────────┼──────────────┼────┼───┼────┼───┤│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一六0五─八二─ND九六九三││壹│壹仟│││││二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