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一號
聲請人香港商康維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九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香港商康維科技有限│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壹萬捌仟壹佰叁拾│0000000││││公司台灣分公司威靈銀行股份有限公││伍元│││││泰││││││├─┼─────────┼─────────┼───────────┼────────┼────────┼──┤│2│香港商康維科技有限│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玖佰叁拾元│0000000││││公司台灣分公司威靈│銀行股份有限公│││││││泰││││││├─┼─────────┼─────────┼───────────┼────────┼────────┼──┤│3│香港商康維科技有限│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八十九年七月七日│玖仟伍佰零柒元│0000000││││公司台灣分公司威靈│銀行股份有限公│││││││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