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2號上訴人 雷漢榮 法定代理人 雷佩芳 上列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28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業據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