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 賴寓倢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宥寧
黃巧蓁 黃宥誼 前列三人共同特別代理人 劉林 阿嬌 被上訴人 劉涵沂
號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鄧晴馨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