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麗雯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麗雯因藥事法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麗雯前因藥事法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8月,其中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其中有期徒刑1年8月部分,經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復因藥事法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7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撤回上訴後確定;前揭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再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與前揭定應執行之罪接續執行,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0年2月1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2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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