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54號原告 蔣同發 被告 黃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被告將坐落於高雄縣鳳山市○○段第922-5地號,如附圖標示部分3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並附帶請求被告返還其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期間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台幣(下同)16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引規定,就原告附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5,0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000元(即35,000×3=10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朱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