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簡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簡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簡字第28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9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99年度審交簡字第2816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陳進長之出生年月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37年7月1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陳進長,其出生年月日為民國37年7月14日,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本院於99年6月
9日所為之99年度審交簡字第2816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記載為「33年7月14日」,顯係「37年7月14日」之誤繕,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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