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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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9年9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