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99年度戒毒偵字第115、116、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合計送驗淨重0.
008公克,驗餘淨重0.004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中心民國98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0981000036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3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已於99年9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9月27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15、116、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驗淨重0.008公克),經送草屯療養院鑑定,該中心從中取樣0.004公克以鑑析其成分並因而用罄,驗餘淨重0.004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草屯療養院98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0981000036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98年度戒執一字第86號卷第1頁),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