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聲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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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聲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聲抗字第7號抗告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悅芳謝采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以99年度雄簡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林岳葳法官譚德周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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