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巨人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巨人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巨人高級中學董事長,因私立學校法於民國97年1月16日全面修訂施行,為因應修訂施行後之私立學校法之運作,依據教育部規定進行捐助章程之修訂,修訂後章程業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99年8月4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990582941號函核定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99年8月4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990582941號函、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巨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草案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等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巨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及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教育部前已於99年8月4日以部授教中㈡字第0990582941號函表示:貴董事會申報第12屆第5次董事會議通過「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巨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修正案,請依「說明二」修正;修正後章程,同意核定等情,有該教育部99年8月4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990582941號函在卷可稽,經查,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巨人高級中學新修訂捐助章程已依教育部上開函文修正,有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巨人高級中學新修訂捐助章程附卷可考,而檢察官亦表示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巨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1案,經查於法並無不合,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0月13日雲檢文平99民參14字第29820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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