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33號聲請人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國仁┌─────────────────────────────────────┐│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旭順食品股│萬泰商業銀│96年6月28日│36,119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分行│││││││ 黃文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