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憲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之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1238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4,34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