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斗小字第97號
原 告 華颺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2,000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96年8月12日向原告訂購創意家互動學習教材1套
18冊,價金新台幣(下同)74,000元,除先付定金2千元外,
餘款72,000元約定分36期,自96年9月12日起至99年8月12日
止按月支付,如不按期繳納分期付款時,視為全部到期,並
應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付滯納金,另由原告代向花旗商業銀
行辦理信用卡及分期付款。
二、由於以被告及其配偶名義辦理信用卡,均遭否准,致無法以
信用卡方式分期付款,被告主張原告未能完成代辦信用卡事
宜,係屬違約,並要求退貨。查被告訂購上開產品後,即應
依約定給付貨款,與能否辦妥信用卡無關。況以被告名義申
辦信用卡,發卡銀行審核後不予核發,並不可歸責於原告。
尤其,如辦好信用卡,並由被告以刷卡方式支付貨款,原告
便能即時取得全部價款(應扣手續費),被告如未能按期償
還信用卡之消費款,反須給付更高額之循環信用利息,對於
被告未必有利,其據以主張原告違約,委無可採。至被告另
稱原告之推銷員在上門推銷時,曾騙他說前開學習教材係學
校老師介紹云云。惟該項教材顯然不是供學校上課使用,乃
屬課外讀物,不論是否經學校老師介紹,如被告斟酌自身購
買能力及意願後,認為無法購買,當絕無訂購之可能。故即
使原告之推銷員當時曾表示學校老師推介上開教材,亦不能
認為被告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原告訂購,其聲請傳訊證人,證
明學校老師並未介紹該教材,自無必要。是以,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上開未付之貨款7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翌
日即97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