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斗小字第67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2,057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4年11月15日向原告訂購電腦軟體系統及服務等產品
(含程式修改時數30小時),總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2萬元,再於
95年9月11日訂購價款2,057元之產品,原告已完成標的物交付、
安裝及程式修改時數,被告尚餘價金92,057元未付之事實,為兩
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訂購單影本為證。被告抗辯原告上開
產品並不合用,該公司現在已沒有在使用,也不會使用等語。惟
原告提供之產品及服務,在功能上或操作上,最終能否合於被告
之實際需求,乃被告對該項產品使用後,實際上有無達到其主觀
上滿意程度之問題,尚非原告未依債務本旨為給付,自不能執為
拒絕給付約定價款之理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價款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