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37號原告 鄭雪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壹仟陸佰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陸仟 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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