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0000000000(A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王鐵雄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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