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8號原告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景星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威勳 律師被告 郝志翔
王瑋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關於被告王瑋玲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至被告郝志翔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郝志翔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葉力旗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