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755號
原 告 譚光享
原告因與被告坦峰有限公司、答 鯨玫 等二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零叁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