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51號
原 告 王麗梅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商誠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2,600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