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建 和
被 告 王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58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1月25日上午9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陸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間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
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萬事達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或付
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款者,以年息19.71%計算
之利息。詎被告迄95年4月尚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76
,631元、利息4,691元及違約金1,800元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條款、單
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