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9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陽明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張寶密
被   告  關梅子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99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1月25日上午9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110,000元,並訂立借據,約定按月分期攤還,如逾期未
償還,依約加計利息及違約金。詎借款人自90年3月21日攤
還部分借款後,即未依約履行,迄今仍積欠本金91,800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款明細表
、社員個人股金及貸款總帳、還款記錄、中華民國儲蓄互助
協會、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高雄市儲蓄互助社登記證、高
雄市人民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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