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7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759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謝妁恩
被   告  陳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原告雖具狀主張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27592號判決主文第1項
請求金額應為新臺幣215,101元,詎本院判決誤載為205,101
元云云,惟經查,依本院96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
於該審判期日,已當庭將訴之聲明減縮為205,101元,並撤
回聲明違約金,是本院判決記載核與原告聲明所述相符,並
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不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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