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楊恭璽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叁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叁萬壹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101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為MASTER之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截至101年1月11日止,仍有31,770元之消費款、38,481元之循環利息及3,600元之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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