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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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敏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敏雄於民國92年9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2年9月9日起至94年9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1月11日止累計199,194元未給付,其中104,721元為本金、94,47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敏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1月11日止累計466,601元未給付,其中199,030元為消費款、263,972元為循環利息;3,5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敏雄│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104721││1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敏雄│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99030││1月12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