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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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許惠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惠珊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惟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9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0年1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92元及費用500元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惠珊│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9049││01月04日│││││元││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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