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美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字第6517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美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葉美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葉美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4日│101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5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86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埔刑簡字第49號│101年度中簡字第9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7日│101年5月8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埔刑簡字第49號│101年度中簡字第90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20日│101年5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921號│101年度執字第65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