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黃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黃惠美│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101年3月31日│41,900元│0000000│││││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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