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25號原告 蕭朝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碧泉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暨送達證書之越南文文譯本。
二、查報被告陳碧泉在越南國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