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救字第64號聲請人 尤奎燕
尤怡余 共同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相對人 李炎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法律扶助法第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法律扶助法關於無資力之認定標準,亦可援為是否無資力而准予訴訟救助之參考依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7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即符合所謂無資力之情形,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