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461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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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46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461號被付懲戒人 劉文華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中央銀行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劉文華申誡。
事實中央銀行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劉文華為本行所屬中央造幣廠管理師,已於103年12月1日屆齡退休;經審計部104年4月間查核發現,兼任有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行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受懲戒。
二、據 劉員 說明,有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股
2.71%,行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股16.67%,均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劉員覆台幣人字第1040001788號函補充說明。
2.經濟部商業司-有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行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資料。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劉文華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劉文華係中央銀行所屬中央造幣廠前管理師(已於103年12月1日屆齡退休)。於任職期間,兼任有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朋公司)董事,持股
2.71%;另兼任行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行樂公司)董事,持股16.67%,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三、上開事實,有經濟部商業司-有朋公司、行樂公司資料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卷附被付懲戒人
104年7月6日覆台幣人字第1040001788號函補充說明所載,被付懲戒人並未實際參與有朋公司及行樂公司經營,亦未支領薪資、報酬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劉文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