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45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45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452號被付懲戒人 王莉娟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中央銀行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王莉娟申誡。
事實中央銀行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王莉娟為本行經濟研究處科長,經審計部104年4月間查核發現,兼任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受懲戒。
二、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 王員 配偶 張三泰 先生家族所有,該公司因103年原監察人意外身故而進行改選,王員一時不察接任監察人一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另王員已完成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解任登記,兼任期間無實際參與經營,亦未支領酬勞,併此敘明。
四、證物名稱:證1.王員兼任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說明。
證2.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附件1)。
證3.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同附件2)。
證4.臺北市政府104年5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
10483822300號函及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同附件3)。
證5.王員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1頁)。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王莉娟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王莉娟係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科長,在職期間於
103年6月5日其家族企業漢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瑞公司)監察人意外身故進行改選,被付懲戒人因不諳法令,一時不察而接任該公司監察人職務。嗣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經服務機關告知其違法後,旋即辭卸該項監察人職務,且已完成變更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兼任漢瑞公司監察人說明、漢瑞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漢瑞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臺北市政府104年5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3822300號函及漢瑞變更登記表、被付懲戒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
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王莉娟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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