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45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457號被付懲戒人 唐詩芳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唐詩芳申誡。
事實
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意旨:依審計部104年4月7日台審部二字第1042000428號函,有關「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一案及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處理原則辦理清查結果,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前護理師唐詩芳違法事實如下:
一、唐詩芳知悉並掛名生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德電子公司)監察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之規定。
二、唐員已於104年3月2日自願退休(附件1),經洽唐員表示,因對相關法令不熟悉,受朋友之託,擔任生德電子公司監察人職務(附件2)。另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截至104年
11月3日唐員仍登記為生德電子公司監察人(附件3)。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104年第9次考績委員會決議,通過唐員移付懲戒(附件4)。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唐詩芳前護理師退休核定函。
2.唐詩芳前護理師說明書。
3.生德電子公司董監事資料(資料來源: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4.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104年第9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限制閱覽)。
貳、被付懲戒人唐詩芳申辯意旨:申辯人任職護理工作31餘年,工作期間,奉公守法、克盡職守,於91年5月14日受朋友再三請託,當時已有告知朋友自己是公務人員,朋友詢問其會計師,會計師當時告知不會有違反公務人員法制情形,而自己又疏於詢問當時任職單位人事相關法令,因自己的無知及愚昧下,而造成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規定,深深表示悔意,懇請從寬處理。申辯人於104年3月2日退休,對自己所犯的錯誤,再次懇請從寬處理。
理由被付懲戒人唐詩芳係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前護理師(於104年3月2日退休),公職期間,於91年5月間,擔任生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以經營商業。案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懲戒。
以上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詳如事實欄所載各項書證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通知提出申辯書,暨於104年6月18日向服務機關提出之說明書(影本在卷),已坦承上情不諱,惟辯稱因當時不熟悉相關法令,始違反禁止兼職規定,惟此並不足以解免其違法之責。況參諸司法院34年12月20日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意旨,公務員充任民營公司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從而,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於10年追懲期間內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唐詩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