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448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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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44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448號被付懲戒人 林麗娟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經濟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林麗娟申誡。
事實經濟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林麗娟係經濟部能源局科長,於104年7月
10日退休。其於任職期間之103年1月起,兼任名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家公司)董事。惟已於104年5月18日解除董事職務。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名家公司103年6月30日及104年4月24日董事會議事錄、名家公司證明書。
(二)本部能源局104年8月4日能密人字第10411003750號函(含該局考績會會議紀錄)。
(三)104年9月23日本部104年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紀錄。
(四)臺北市商業處104年10月5日北市商二字第10437284200號函(含名家公司102年12月18日、
104年4月24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等)。
(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10月27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40039115號函。
被付懲戒人林麗娟申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自103年1月17日至104年5月17日期間,兼任名家公司董事,惟均未出席該公司董事會及相關會議,且無收取名家公司之任何酬勞。
二、名家公司102年12月18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其記錄簽章係該公司他人代為,當天被付懲戒人並未出席,至簽到簿之簽名係事後補簽。
理由被付懲戒人林麗娟係經濟部能源局科長,於104年7月10日退休。其於任職期間之103年1月起,兼任名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家公司)董事。惟已於104年5月18日解除董事職務。以上事實,有名家公司103年6月30日及104年4月24日董事會議事錄、名家公司證明書、經濟部能源局104年8月4日能密人字第10411003750號函(含該局考績會會議紀錄)、同部104年9月23日104年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紀錄、臺北市商業處104年10月5日北巿商二字第10437284200號函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10月27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40039115號函等影本可稽。復經被付懲戒人承認屬實。雖其申辯稱:其僅係掛名,並無實際參與公司營運,更無參與102年12月18日之會議,亦未支領報酬,且已辭去該職務等語。
惟查被付懲戒人申辯其無參與102年12月18日之會議一節,因本件所審議被付懲戒人上開違法兼職之期間始自103年1月,該項申辯自與本件無涉。至其他所辯各節,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不得作為免責之依據。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林麗娟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唐聿